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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配)电所只有一组阀控电池时,为保证直流负荷供电的安全性,只放出该组电池容量的30%~50%,其放电工作程序如下:
1)将放电电阻负荷如放电器(电炉或滑动电阻)等,经开关控制接入阀控电池的直流系统。
2)充电机停止运行前应抄录蓄电池,充电机及直流系统的有关表计指示数值,此外,还需测量、记录单体电池电压。
3)充电机停止运行后,应立即再次抄录V2、V3、V4及A4电流,以观察浮充状态和静止状态(带直流电荷)的变化。
4)针对本所蓄电池额定容量确定放电率,按规程规定,一般用I10即10h放电率放电,计算并确定放电电流。
5)合上放电负荷开关,观察A4,该电流就是直流负荷电流与放电负荷电流的总和,应等于I10。若大于或小于I10时,可通过调整放电负荷来实现。
6)开始放电后应立即按阀控电池组放电记录表的格式记录全部内容一次,以后每小时再记录一次。
7)放出容量到额定容量的30%~50%时,停止放电并立即投入充电机进行恒流充电。
8)停止放电前要全部测量、记录一次,特别是每只单体电池的电压。
9)变(配)电所只有一组蓄电池组,放电过程中单体2V蓄电池电压,按规程要求不能低于1.9V。
(2)变(配)电所有一用一备阀控电池时,应保证一组电池带直流负荷的正常运行。用另一组不带直流负荷的电池按额定容量的80%~l00%进行放电。其放电工作程序如下:
1)与一组电池时的第一步基本相同。
2)放电电流为I10恒流放电。当单体电池电压为1.8V时,应停止放电。
3)若阀控电池组第一次核对性放电,就放出了额定容量后不再放电,则充满容量后便可投入运行。
4)若放充三次均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可判断此组阀控电池报废,必须更换。
(3)阀控电池核对性放电周期如下:
1)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阀控蓄电池组,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以后每隔2~3年进行一次核对性试验。
2)运行3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组,应每年作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